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9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驛勳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4667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驛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驛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分別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5月,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經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傷害│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29日│105年8月29日│105年6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22802、27959號│第22802、27959號│偵字第7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29號│106年度簡字第429號│106年度竹交簡字第437││││││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23日│106年5月23日│106年9月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29號│106年度簡字第429號│106年度竹交簡字第437││││││號││├────┼──────────┼──────────┼──────────┤││判決│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106年10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451號│第10451號│第465號││├──────────┴──────────┴──────────┤││編號1至6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編號│4│5│6│├────────┼──────────┼──────────┼──────────┤│罪名│詐欺│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12日至105年│105年7月18日│105年10月18日│││1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6年度偵緝│桃園地檢106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783、784號│字第1074號│字第1360號│├───┬────┼──────────┼──────────┼──────────┤││法院│臺南地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111號│106年度桃簡字第1189│107年度上訴字第383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25日│106年11月7日│107年5月16日│├───┼────┼──────────┼──────────┼──────────┤││法院│臺南地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111號│106年度桃簡字第1189│107年度上訴字第383號│││││號│││├────┼──────────┼──────────┼──────────┤││判決│106年12月4日│106年12月13日│107年7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4號│第1576號│第11043號││├──────────┴──────────┴──────────┤││編號1至6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編號│7│8│9│├────────┼──────────┼──────────┼──────────┤│罪名│詐欺│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3日│106年2月5日│106年2月5日至106年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594號│字第594號│字第59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624號│108年度訴字第1624號│108年度訴字第16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13日│108年8月13日│108年8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624號│108年度訴字第1624號│108年度訴字第1624號││├────┼──────────┼──────────┼──────────┤││判決│108年9月9日│108年9月9日│108年9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667號│第14667號│第14667號││├──────────┴──────────┴──────────┤││編號7至9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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