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舒眠室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祐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張純華┌───────────────────────────────────────────────────┐│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曹正順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02,000元│AL0000000│100年1月3日││││份有限公司蘭雅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