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竊盜案件(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0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收據號碼:刑保工字第003號),已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前開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被告屢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均未到案執行,復經派員拘提而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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