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黃證元
黃則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黃鄭元 於民國(下同)99年就讀私立龍德家
商時,邀同債務人黃則融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共1筆,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14,715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
102年11月28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年01月28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10,00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