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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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青山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起訴案號:104年度速偵字第228號),不服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84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無罪判決;復稱上訴人開刀住院後,身體健康狀況大不如前,無法工作,希望減刑等語。
二、按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455條之11第1項、第36
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上訴人即被告陳青山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檢察官與被告達成協商合意,被告願受酒後駕駛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之宣告,經本院告以被告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並訊問被告後,復經本院認為適當,乃於民國
104年4月14日以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判決書,判處被告犯酒後駕駛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此有本院104年4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104年4月14日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等在卷可參。
四、經審核上訴人對上開協商程序判決所提出上訴狀中,所出具之理由係對於其身體健康狀況不佳、及請求減刑等情,顯非屬上揭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
4款、第6款、第7款、或同條第2項所規定之事由;且上開可得上訴之事由,亦經本院於審判程序詳細告知被告,被告當庭表示知悉。而被告以非上開事由為理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前段、第455條之11第
1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