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5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5454號上訴人 李昌澤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0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6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李昌澤之上訴意旨,僅略稱:希望法官給我一個上訴的機會,我現正常在做工、工作穩定,老闆也很看重,入監執行,對我未來影響很大,請給我一個改過人生的機會等語。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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