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六一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參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蓋用本院之收狀戳文),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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