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9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9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924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張倚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疇a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癡掑舅完H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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