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錦翰義務辯護人黃郁叡律師輔佐人劉譯筑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2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劉正祥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