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02號被告甲○○具保人 陳文賢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陳文賢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致本院於審理中傳訊、拘提無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可證,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慧英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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