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75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麥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