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6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炳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明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內附金額新台幣①1萬元、②伍萬元,號碼①TH
No.182182、②TGNo.181900之本票均未載明提示日,應陳報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