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怡本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34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431、6778號、
110年度毒偵字第1961、2308、2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分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法律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678號
裁定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由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431、677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961、2308、254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上開案件查獲時,分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
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檢驗報告可參,核屬違禁物,應與無法析離成分之包裝袋,一併依前揭條文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綜上,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附表┌────┬──────┬─────────────┬─────────┬────┐│案號│扣案物│鑑定報告│相關卷證出處(含扣│備註│││││押物同一性相關紀錄││││││、鑑定報告)││├────┼──────┼─────────────┼─────────┼────┤│109毒偵│白色結晶1包│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07│33、47、52-53、13│││2431││.20編號D0000000號藥物檢驗│7、167頁│││││報告(含袋重0.2558公克)│││├────┼──────┼─────────────┼─────────┼────┤│110毒偵│白色或透明晶│臺北榮民總醫院110.03.30北│37、49-51、147、1│││1961│體1包│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49、177頁│││││分鑑定書(毛重0.2321公克、││││││淨重0.0461公克、取樣0.0018││││││公克、驗餘0.044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