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仁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
108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簽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確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
7年11月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130號函影本1份在卷可佐,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者,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一)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7年度毒聲字第23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8年1月4日執行完畢,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二)本件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係在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前所犯,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予以簽結,有該簽呈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確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1月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130號函影本1份在卷可證,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揆諸前開說明,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6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海洛因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重量│鑑定書及卷證頁碼│├──┼───────┼───────┼────────┤│1│海洛因4包(含│驗餘淨重7.27公│法務部調查局107│││包裝袋4只)│克│年11月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2│海洛因1包(含│驗餘淨重3.41公│130號函影本(見│││包裝袋1只)│克│108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卷第55頁)││3│海洛因1包(含│驗餘淨重2.42公││││包裝袋1只)│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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