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仁智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001號、偵字第20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仁智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仁智於民國107年4月26日23時36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復興路與國道一號便道口,竟未遵守已變為紅燈之交通號誌,仍執意穿越該路口,適有 陳宏志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國道一號便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遭闖越紅燈之林仁智所駕駛車輛猛烈撞擊,陳宏志因此受有前胸壁鈍挫傷併肺充血等傷害。因認林仁智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陳宏志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卷第151頁),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世旻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