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883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省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依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第17條第五項約定,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