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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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64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山寶選任辯護人高立翰律師
林苡辰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山寶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