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2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睿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睿學於民國112年0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8日起至民國117年02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5日止累計49,894元正未給付,其中48,723元為本金;771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睿學於民國112年0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0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5日止累計41,269元正未給付,其中39,349元為本金;1,427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睿學於民國112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5日止累計96,262元正未給付,其中92,623元為本金;2,93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張睿學於民國111年0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5日止累計186,378元正未給付,其中180,202元為本金;5,38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張睿學於民國111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5日止累計58,787元正未給付,其中56,702元為本金;1,99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張睿學於民國111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5日止累計96,156元正未給付,其中92,887元為本金;2,776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721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723元張睿學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24%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9349元張睿學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24%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92623元張睿學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24%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80202元張睿學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56702元張睿學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92887元張睿學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