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59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664、3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甲○○可預見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田 」之成年男子無故蒐集他人之行動電話SIM卡使用,將可能藉收購之行動電話SIM卡遂行財產上犯罪目的,竟仍貪圖不法利益,容任該綽號「阿田」之男子或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所蒐集之行動電話SIM卡,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詐騙他人財物,而於民國98年12月16日,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由綽號「阿田」之男子搭載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路某通訊行,向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得門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SIM卡後,當場以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300元之代價,售予綽號「阿田」之男子使用,而容任綽號「阿田」之男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取財犯行時,作為撥打電話詐騙之用。嗣綽號「阿田」之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一)於98年
12月24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SuperJunior演唱會門票(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號)之不實訊息,俟丙○○上網瀏覽,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該詐欺集團之指示,於翌日(25日)零時38分,在住處房間內經由第一銀行網路ATM,轉帳7000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內。(二)於98年12月24日,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筆記型電腦(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號)之不實訊息,俟乙○○上網瀏覽,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該詐欺集團之指示,於同日13時26分,在公司辦公室內經由國泰世華銀行網路ATM,轉帳7000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內。嗣丙○○、乙○○遲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後,撥打詐欺集團所留之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卻未能撥通始發覺受騙,因而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查悉上情。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99年5月1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吳永梁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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