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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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3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振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振庭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與編號2所示罪刑,分屬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8年6月4日定應執行聲請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卓俊杰附表:
┌────────┬──────────┬──────────┬──────────┐│編號│1│2││├────────┼──────────┼──────────┼──────────┤│罪名│肇事逃逸│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30日│107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2044號│107年度偵字第12044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交訴字第1號│108年度交訴字第1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13日│108年2月13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交訴字第1號│108年度交訴字第1號│││├────┼──────────┼──────────┼──────────┤││判決│108年3月16日│108年3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137號│108年度執字第21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