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22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6,0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顏崇衛

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按月給付

給付總額

500,000元

利息

500,000元

110年8月15日

113年8月19日

16%

241095.89元

利息

500,000元

108年2月15日

108年10月15日

5,000元

45,000元

利息

500,000元

108年11月15日

110年7月15日

10,000元

210,000元

481,095.89元

合計

996,096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