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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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22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6,0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顏崇衛
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按月給付
給付總額
500,000元
利息
500,000元
110年8月15日
113年8月19日
16%
-
241095.89元
利息
500,000元
108年2月15日
108年10月15日
-
5,000元
45,000元
利息
500,000元
108年11月15日
110年7月15日
-
10,000元
210,000元
481,095.89元
合計
996,0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