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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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 李蒼棟 律師被告 潘宏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並供述毒品來源,家中復有高齡老母及植物人之老父、中風之胞弟待其照料,惠請解除禁見並准予交保停押,被告願提供新台幣200萬元擔保、並於交保期間每日至派出所報到等語。
二、茲查本案業於民國105年5月25日審結,並當庭解除被告潘宏祈禁止接見通信,又被告潘宏祈另因毒品案件於同年5月27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轉借執行在案,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解除禁見並具保停押,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