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9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9069號聲請人甲○○原名: 林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