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4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4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483號聲請人 邱雋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劉美華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升楹公司)、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林公司)、劉美華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一、經查相對人劉美華已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憑,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二、又按關於非訟之法定代理,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甚明。而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查劉美華係相對人升楹公司、維林公司之共同法定代理人,因其已死亡,而升楹公司、維林公司均係一人公司,本院乃於113年6月26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上開二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該裁定並於同年7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憑。但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此部分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附表: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1民國112年11月20日新臺幣1,000,000元未記載2民國112年12月4日新臺幣1,000,000元未記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