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上訴人 鄭璞如
林曉繁 被上訴人 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2萬17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4076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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