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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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4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瑞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二
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