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8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聲請狀所載為乙○○,與附件信用卡申請書所載之 趙美珍 不相符,如為更名,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聲請狀)。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