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8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三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叁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