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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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李俊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2年7月19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20日屆滿(末日為103年1月19日適逢星期日假日,以次日代之),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許金慧土地銀行白河分行│李俊佑│102年6月15日│152,300元│D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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