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60號

原告 張娟禎

被告 劉用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63號(原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承歆

法官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芮寧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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