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60號
原告 張娟禎
被告 劉用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63號(原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承歆
法官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芮寧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60號
原告 張娟禎
被告 劉用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63號(原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承歆
法官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芮寧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