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92號原告百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淳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2,0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