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249號被告 許哲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哲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哲委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