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調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203號

聲請人

即原告揚彩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眞

代理人 王佑中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靜江祐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江柏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