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536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告 陳長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427元,及自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周瑞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