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9490號債權人 黃啟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旻蓁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黃啟宏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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