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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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05號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李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4,437元,及其中99,353元部分自民國9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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