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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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34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相對人 吳祚 大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事件,業經法院裁定確定,為計算本件訴訟費用數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前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9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1171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526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臺抗字第52號裁定確定,其抗告費用應由聲請人、相對人各自負擔其預納部分之費用(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毋需賠償聲請人任何費用,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顯屬無據,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101年度司聲字第134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裁判費用(95年度聲│0元││││字第1171號)│││├───┼─────────┼────────────┼────────┤││抗告人 吳祚大 部分之│1,000元│相對人預納,相對│││裁判費用││人負擔。││├─────────┼────────────┼────────┤│二│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1,000元│聲請人預納,聲請│││律師事務所部分之裁││人負擔。│││判費用│││├───┼─────────┼────────────┼────────┤│三│96年度台抗字第32號│1,000元│聲請人預納,聲請│││之裁判費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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