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 游凱嵐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黃世芳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林上清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華南商業銀行受託管理運用不動產信託契約第19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