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ABDULALEEMBINSYEDBUHARI(馬來西亞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ABDULALEEMBINSYEDBUHAR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BDULALEEMBINSYEDBUHARI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176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586號上訴駁回確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