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5439號、97年度偵字第15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天空部
落」之後補載「,甲○○所申請之建台當鋪留言版」,並將
第8行「流言」更正為「留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0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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