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小字第14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之1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8年度營小字第147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縣○○鄉○○村○○鄰○○路201之16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