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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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九號
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張恩賜法官林郁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