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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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六號
原告易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魏其村 律師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丁○○
李郁芬 律師 高思大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B書記官王茵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