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14號原告靈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吉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0,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