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15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莊智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901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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