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4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4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4493號聲請人 黃志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聚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TH059342原本一紙。
二、查相對人名稱應為「聚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民國113年8月26日聲請狀誤繕為「聚晟營照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