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0號原告 彭上恆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素馨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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