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聰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O三年六月九日所為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林聰琪因公共危險案件,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被告於審理中為不符合認罪之意思表示,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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