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健康食品管理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70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吉豐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吉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具保人蔡吉豐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由其於民國99年3月4日自行繳納現金後釋放。
二、茲以被告即具保人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