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015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黃智華

被告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魏賜琪  

更多裁判書